时间:2022-06-11 09:36
据中国消费者报,近日,北京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因向消费者销售、注射“三无”美白针,被法院判决十倍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披露了这起医美消费维权案例。
销售、注射三无美白针,机构被判退一赔十
2021年6月24日,北京消费者刘某向北京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咨询皮肤美白项目后,购买了4个疗程日本进口美白针药品,原价8800元一个疗程,优惠价8500元,刘某共支付3.4万元(一个疗程为10针次,一针次有6支不同药品,即4个疗程共40针次、240支药品)。
当天,刘某便注射了一针次6支药品。然而注射完以后,刘某发现注射的美白针没有中文标签和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甚至连药品说明书都没有。
刘某认为,从该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处所购买使用的注射类“美白针”产品是假药,便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其退款并十倍赔偿。
调查显示,该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涉案产品说明书均为日文,左上角显示“処方箋医藥品”。庭审中,该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称涉案产品系从国外代购,无正规手续。涉案产品空瓶也没有中文标识和准字号进口批号,已被市场监管部门扣押。
法院认定该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注射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2021年12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主张,判令该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退还刘某货款3.4万元并赔偿34万元。
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销售者知悉其出售的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等存在上述规定情形仍予以销售的,应承担《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明知案涉商品无进口手续仍予以销售,刘某主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自进口药品进行销售,将构成销售假药罪
如果要进口药品的,必须要取得国家行政部门许可,并且,对于药品的出售,并且要有出售资质的机构进行销售。那么,擅自进口药品进行销售会如何处理呢?
《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 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同时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 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都按假药论处。
这就是说,未经许可就进口、销售药品,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并未批准美白针进入临床,美白针也未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而且国内也并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成品药。
所以,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应当谨慎选择,切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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